深圳公司清算律师:强制清算的期限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09-16 | 342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再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条文理解


我国2005年《公司法》并没有关于公司清算期限的规定,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清算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弥补了我国公司法在清算期间问题上的立法空白,以督促清算组及时清算,提高清算过程中的效率,尽可能地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依据清算原因和清算过程中遇到的情况不同,公司可能出现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种情形。


自行清算的情况下,清算更多的是公司内部事务的自行处理,因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懂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股份有限公司)能处理好解散状态下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充分尊重他们意思自治的权利,法律法规一般不对自行清算的清算期限进行强行干预,但如清算中存在故意拖延清算等情形,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根据本公司解释第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即通过自行清算向强制清算的转化,实现相应权利的保障。


在强制清算的情况下,由于公司自行清算遇到障碍,使得被解散的公司不能很好地组成清算组履行清算事务,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效益和秩序,人民法院介入到被解散公司的清算程序中:清算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其清算程序的运行受到人民法院严格的监控和管制。因此本条司法解释对强制清算情况下,即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情况下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清算组应当在六个月内清算完毕。通过这一规定可以使清算尽快完成,防止久清不决造成财产减损等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能够使法人及早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人内清算完毕,说明清算期限起算于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立之日,一般情况下清算组应当在其成立之日后的6个月内完结清算。


强制清算的清算期限以6个月为一般原则,但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特殊情况具体可以包括:被解散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一时难以确认;追回公司被侵占财产、公司财产被追究等的诉讼还未结束,债权债务关系还不确定;公司现有财产较多,评估作价尚需一段时间;清算组主要成员因丧失行为能力需要更换等等。因此,鉴于各公司的特殊情况不同,清算事务的复杂程度不同,对有特殊情况而影响到清算程序顺利进行,使清算组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允许清算组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对延长期限的多少,司法解释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样将决定权交由审理清算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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