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重罚虚假破产债权申报
来源:深圳破产法庭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01-27 | 4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2日,王某(律师)代理常州市奥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博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深圳市世纪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红公司)破产清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裁定受理奥博公司的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在债权申报期内,仅有奥博公司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1477978.81元。经管理人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确认奥博公司的债权金额为571197.5元。2020年7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奥博公司的债权为571197.5元。


此后,管理人调查发现:


奥博公司与世纪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奥博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世纪红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被依法裁定终结。


2018年10月19日,王某和奥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奥博公司把对世纪红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王某,并在报纸刊登公告。


2019年2月2日,奥博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上述案件的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从世纪红公司的连带债务人处扣划48087元至奥博公司账户。


2020年7月7日,世纪红公司的连带债务人代世纪红公司向王某个人清偿60000元,王某为此出具了收据。


【管理人意见】


截至2020年7月7日,奥博公司对世纪红公司享有的债权实际已经获得两次清偿,共计108087元;王某作为奥博公司的代理人未向管理人主动告知,申报债权时亦未从其申报额1477978.81元中予以扣除,导致管理人错误认定奥博公司对世纪红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


【法院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


本案中,王某作为奥博公司执行案件的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理应知晓奥博公司获得部分清偿的事实,但在申请世纪红公司破产以及申报债权时,均未告知法院或管理人。


在受让奥博公司债权后,王某在破产清算期间获得案外人的清偿亦未告知法院或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发现相关线索后才对相关情况予以说明。王某在破产程序中虚假申报债权,隐瞒债权已经获得部分清偿的事实,导致管理人错误认定奥博公司对世纪红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以及法院的债权确认裁定错误。


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处以10万元的个人罚款。


【案件评析】


虚假申报、刻意隐瞒、故意漏报等欺诈现象屡禁不绝。《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即将实施,不少人表达了对一些人可能会滥用个人破产进行破产欺诈的担忧。如何从机制层面彻底杜绝破产欺诈行为,让破产欺诈人不能为、不敢为,杜绝一些人“滥用得利”的企图,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保障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深圳作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的“第一实验田”,必须率先在反欺诈机制建设上“下硬功夫”、“啃硬骨头”,对破产欺诈行为高悬“法治之剑”,加快推进破产制度市场化法治化建设。


对于破产程序的所有参与方,本案是一个提醒!深圳破产审判必将坚持“逢漏必检”、“逢错必查”、“逢欺必纠”的“零容忍”原则,严格破产程序“诚实信用”的内在要求。切莫以身试法!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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