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破56号
申请人: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罗雨,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裁定受理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管理人以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于2006年12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张克威,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018号高新工业村R3-B座646H。
2024年10月10日,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决议同意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时其唯一股东张克威出具《承诺函》,承诺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后,若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张克威本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
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向管理人移交了财务资料,管理人拟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专项审计。2025年6月18日,管理人就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审计事宜向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登记在册的3家审计机构分别发出了《委托审计询价函》,3家审计机构均向管理人提交了报价回复,其中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报价最低,为5万元。经管理人查询,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仅为银行存款1447.68元以及135项商标。经管理人进一步核实,上述135项商标中部分商标已处于无效或即将过期状态,有效商标也并未投入商业使用,商业价值有限。除上述财产外,管理人未发现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本案已产生破产费用共计450元,包括刻制公章费328元、快递费122元。管理人分别于2025年5月14日与2025年5月19日发函要求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垫付破产费用,截至目前,本案无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为查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管理人拟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专项审计。经管理人调查,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目前仅有银行存款1447.68元以及135项商标,知识产权因处于无效或即将过期状态以及未投入商业使用等原因商业价值有限,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本案破产费用,也无利害关系人垫付费用,管理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尚未宣告破产即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故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商事主体资格继续保留,不进行注销登记,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至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状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睿
审判员 李力
审判员 唐姗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