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华富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驳回裁定书(2022-11-03)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12-08 | 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140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华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莲花一村华富街道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文绍。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裁定受理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深圳市瑞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华富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华富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办事处(持股比例89.8924%)与深圳市福田区华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1075%)。本院裁定受理华富公司对自身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因华富公司未能向管理人移交完整的财务资料,管理人无法对华富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审计。经管理人调查,华富公司名下资产主要有房产两套以及对外股权投资九家、分支机构九家;上述两套房产并未被华富公司实际占有,华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冯丰度主张基于与华富公司的内部承包关系对上述两套房产享有所有权;而且上述对外股权投资均无法评估,暂无法确定其价值。管理人经审核确认华富公司的债权金额为131684933.12元,性质为普通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申请对自身进行破产申请,应当证明其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我院受理对华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发现华富公司缺乏完整的财务资料,无法进行清算。而华富公司名下资产较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华富公司符合破产条件。因此,对华富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华富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夏静


审判员  唐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灵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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