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宝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驳回裁定书(2023-11-24)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12-08 | 1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破82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嘉宝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中兴路儒骏大厦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106802E。


法定代表人:邓月坤


2022年9月7日,申请人深圳市嘉宝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海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2023年2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嘉宝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嘉宝海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嘉宝海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9日,法定代表人邓月坤,注册资本2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梁晶晶、邓月坤。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材料的设计、施工与销售;国内贸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裁定确认了8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为4572103.48元,其中社保债权为6909.06元,其余为普通债权。管理人经审查确认的职工债权金额为125915.95元。


经管理人调查,嘉宝海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对外投资股权、无形资产等,仅有现金6259.05元及应收账款。关于应收账款的金额,根据管理人调查,存在三份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1.嘉宝海公司提交的对外应收款清单显示,公司有应收账款6笔,共计3126612.95元;2.嘉宝海公司委托北京中责华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应收账款金额为375101.32元;3.嘉宝海公司账面记载,公司对外应收账款4笔,共计10289212.99元,该数据系由嘉宝海公司已向相对方开具的发票金额扣减已经收取的工程款数额得出。由于嘉宝海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完整的工程资料文件,管理人无法对应收账款的金额进行核实和追收。


另据管理人调查,嘉宝海公司的财务资料还存在如下问题:一、债务人银行账户与其股东账户存在频繁往来,嘉宝海公司移交的财务资料中,对上述款项往来记载模糊不清,且缺少相应凭证、合同作为依据。股东亦无法对收取公司巨额款项的用途作出合理解释;二、嘉宝海公司移交的财务资料不齐全,管理人无法对嘉宝海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更无法追收处置嘉宝海公司资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务人嘉宝海公司自行申请的破产清算案件。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为防止借破产逃废债务,债务人申请对自身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已经存在破产原因的证据材料,且在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债务人应当移交完整的财务资料。嘉宝海公司申请对其自身进行破产清算,根据管理人对财务资料的清查,嘉宝海公司经营期间应收账款金额不清,与股东之间大额转账去向不明,嘉宝海公司既未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亦未能对资金去向和应收账款情况做出合理解释,嘉宝海公司的真实资产状况无法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查明,不足以认定其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其破产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嘉宝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李 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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