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破产重整律师:破产重整的优势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10-13 | 301 次浏览 | 分享到:

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


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


此外还有重整方式的多样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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