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新答复:已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
来源:深圳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网 | 作者:刘洋 | 发布时间: 2017-12-22 | 397 次浏览 | 分享到:

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这是破产圈内人都非常关注的实务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破产财产的认定,对债权人利益会产生重大影响。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一问题给出了不同于以往的新解读,非常值得关注。


根据2017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 [2017]最高法民他72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帐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按照该答复意见,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即使执行法院已将债务人(被执行人)帐户资金及其他款项扣划到法院帐户,但只要未实际发放或分配给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则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应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作为破产财产予以分配,而不能再发放或分配给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该答复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意见。根据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所作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2号):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旦债务人财产已经法院采取执行措施而脱离债务人的实际控制(包括款项扣划等),则视为已向权利人交付,该财产不再属于债务人财产,不能列入破产财产进行。


与旧答复相比,新答复更加倾向于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部分债权人抢先执行和受偿的问题。对于债权人而言,尤其是普通债权人,将可能获得更多的受偿。


答复的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这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答复,但其对实务的指导意义是不容忽视的。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请示所作的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范畴,地方法院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是,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答复仍然是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权威理解,对于相同性质案件如何裁判具有统一的指导作用。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答复与司法解释效力并无差异,各地法院均会贯彻执行。


应对新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的新意见无疑会对今后的破产实务产生重大影响,有关各方对此应有充分认识和准备。


对于债权人而言,尤其是已经启动执行程序的债权人,欲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应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执行进程,尽早实现查扣财产的处置、变现和分配。若未能在债务人破产受理前拿到执行款项,前期的执行努力将化为泡影,将不得不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受偿的债权必将减少。


对于管理人而言,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应积极采取措施查明债务人财产的查扣状态,及时通知相关执行法院中止对查扣财产的处置,避免债务人财产流失,同时,也可以规避因此而给自身带来的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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