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发布全国首个“执转破”工作双“指引”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8-04-27 | 38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年4月19日,深圳中院发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简称《操作指引》)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简称《管理人工作指引》),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从法院和管理人两个维度规范“执转破”工作中的相关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为执行法院的决定移送工作、破产法院的审查立案、案件审理工作以及管理人工作提供完整、详尽和明确的操作指引。


《操作指引》共5章56条,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的推进为主线,分为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理程序三阶段,同时兼顾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类程序的转换,为法院审理“执转破”案件提供全流程的操作指引,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审理质效。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一,强调法院主动征询,积极推动“执转破”程序启动。在执行案件立案时、立案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以及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复查时四个节点设置征询程序,充分发挥执行法院的主动性、能动性,告知执行当事人“执转破”的有关规定,使其充分了解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在功能与法律后果上的不同,以便其通盘考虑,做出合理的选择。第二,细化审查移送标准,规范指引“执转破”移送流程。为给执行法院审查移送工作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引,统一执行法院和破产法院的审查标准,避免程序随意转换,《操作指引》着眼于“执转破”工作全流程,对移送标准、衔接事项、处理时限等《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未涉及的事项进行细化,明晰审查移送标准、合理设定衔接规则。第三,优化执破程序衔接,全面提升“执转破”审理质效。鉴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在功能上的相似性,《操作指引》将执破程序衔接、功能整合简并作为重点规范的内容,规定合议庭在审理中可以对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询、评估、拍卖结果予以沿用,充分利用执行程序的制度优势,节约整合司法资源,提升案件的审理质效。


作为《操作指引》的配套规范,《管理人指引》围绕《操作指引》的要求,对管理人在财产接管调查、债权申报、财产处置以及通知送达方面的责任和时限设置了标准化、流程化的规定,重点突出三个特点:一是规范管理人履职依法、谨慎;二是指引管理人工作具体、明晰;三是促进管理人工作高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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