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深圳中院驳回两起已受理的破产案
来源:深圳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网 | 作者:刘洋 | 发布时间: 2020-09-18 | 36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5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本智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鉴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15刑初5395号刑事判决,判令博本智能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深圳中院认为:


根据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中,博本智能公司已经一审刑事审判程序判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刑事诉讼二审程序正在进行中。鉴于破产程序须对博本智能公司进行全面清算,并处置其全部财产,依法分配给合法债权人,上述工作的开展均需等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以后才能进行,目前并不具备继续开展破产清算的条件。


深圳中院遂于2020年8月7日裁定驳回对博本智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基于相同理由,深圳中院又于2020年8月21日裁定驳回对博本智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博本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 点 评 】


司法实务中,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又予以驳回的机率非常之低,鲜有耳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也就是说,在破产宣告前,法院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由于目前法院对破产申请采取的是与普通诉讼案件不同的审查机制,立案庭与破产庭共同负责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审查,相当一部分的破产申请还需要经过听证程序。事实上,破产申请的审查尺度已经远超出了形式审查的要求。这种特殊的审查机制,虽然耗时较长,但有利于对破产申请进行深层次的筛选,最大可能地将不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申请排除在程序之外。因此,破产申请一经受理,很少出现被法院裁定驳回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深圳中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有欠妥当。债务人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法院拒绝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法定事由。根据破产法,只有债务人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法院就应该受理破产申请。从披露的信息来看,博本智能公司已经符合破产受理条件,这也是深圳中院受理对其破产申请的基础。在破产清算程序已经启动,管理人已经开展工作后,深圳中院却以博本智能公司涉及犯罪为由裁定驳回,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即使考虑到民刑交叉的问题,避免与正在进行中的刑事诉讼相冲突,法院也应该是参考民事诉讼的做法,中止破产程序的审理,而不是武断的驳回破产申请。法院此举,无疑将导致已经进行的破产程序半途而废,管理人的工作前功尽弃,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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