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清算律师:股东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10-12 | 7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法第183条对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提起解散诉讼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一是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二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三是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四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可提起诉讼的具体事由如下: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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