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清算律师:清算过程中清算组能否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10-12 | 3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事诉讼主体,是依照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法律地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两类:1、权力、责任主体——法院、检察院、法官、检察官;2、权力、义务主体——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协助执行人员。清算组能否成为民事诉讼主体主要指能否成为案件的当事人。


持肯定观点的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持否定观点的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及《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我们的观点:清算过程中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以公司作为诉讼主体,而非清算组。理由如下: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不一致——关于清算组能否成为民事诉讼主体,作者认为二者同属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效力层次相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诉讼主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是否存在冲突?作者认为二者的规定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进一步阐述。《公司法》明确清算组具有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职权,但并没有规定清算组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至于清算组如何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解释,由清算组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清算组的负责人地位相当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综上,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不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以公司作为诉讼主体。


 


附: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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