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清算律师: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律依据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09-16 | 35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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