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申请破产清算可以有效阻断公司负债增加,最大程度保障公司财产价值最大化。
在停止经营、资产被封的情况下,该公司已丧失还款来源,而高额贷款利息却日益发生,财产数量不变但负债却不断增加,资不抵债情形日益严重。但根据破产法规定:
1、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起,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
2、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相关财产交由管理人接管;
3、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停止公司营业,如继续营业产生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属于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二、及时破产清算,可保护公司财产以妥善安置公司职工。
若不申请破产清算,公司主要资产将被司法强制执行拍卖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拖欠职工的各种费用将无从清偿,必然激发社会矛盾。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执行中止,全部保全措施均被解除,不会出现个别清偿情况,且在资产变现后,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职工权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有效避免出现社会矛盾。
三、依法减债,规避股东风险。
通过破产清算,债务人可依法减债,合理消亡。作为股东,其出资额虽全部损失,但可通过破产程序摆脱历史负担、轻装上阵。且根据公司法解释规定,若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还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