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破产清算律师:破产清算案中涉税问题的处理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10-13 | 430 次浏览 | 分享到:

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不可避免的涉及税务问题,能否正确处理破产企业的纳税问题,影响到破产进程及破产企业的注销。


一、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应当注意的税务问题


(一)管理人应当及时收集与税务有关的资料及税控设备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积极收集破产企业发票、发票领购簿及税务机关发给的一切证件,如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财务人员在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前,应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并将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防伪税控IC卡、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企业金税卡、IC卡移缴清单》、《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等向税务机关缴销。税务人员在清票的同时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并及时将金税设备拆除、保管。


(二)通知税务机关,申报税款债权


通过企业财务人员,联系企业纳税机关(如国税、地税),提交法院受理企业破产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了解企业欠税情况,终止纳税义务并通知其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二、破产税款分类


(一)破产前企业拖欠的税款应当列为税款债权


首先,税收债权的申报。破产企业欠税而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內向管理人进行申报。


其次,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国家税款在企业破产中是作为第二清偿顺序优先受偿。


最后,滯纳金和罚款的申报及清偿问题。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企业欠税以及由此产生的滯纳金应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且滯纳金和税款一样享受税收优先权。而税务机关对于破产企业作出的罚款应作为除斥债权,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的。


(二)企业破产后形成的税款应当列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1、税款列为破产费用———破产企业财产变卖环节形成的纳税义务。


在破产清算环节,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根据该方案对企业固定资产、存货、低值易耗品处置,拍卖、变卖过程中会涉及一系列的税收问题。对这些资产的处置应当开具发票,发票由税务部门代开。


管理人变卖破产企业财产所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破产费用,应优先受偿。破产财产的变价收入扣除上述作为破产费用的税金后的余额才能用于其他破产债权的清偿。  


2、税款列为共益债务——破产企业继续营业或合同继续履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破产企业有利,而选择继续履行的,则继续履行合同则会产生相应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隨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三)海关监管货物涉税问题的处理


海关监管货物虽然属于破产财产,但是也属于国家限制转让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55条第2款之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税或者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款予以清缴。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及时通知海关出具补税清单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部分海关认为补缴税款属于破产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但笔者认为,该税款为进口人进口货物时未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该税款系由过去行为形成,属潜在义务,应属于税款债权;而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形成的税款为现时义务,属于破产费用。


三、税务终结


管理人应当自企业破产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应当向税务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交回已领购尚未使用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及税务机关发给的一切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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