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指引(2021年3月实施)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03-05 | 4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准备阶段】


申请破产的债务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应当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并且在破产申请提起之日前已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之日前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的,可以自出现破产原因之日起计算。


债务人申请破产前应当做哪些准备?


申请破产前,债务人应当详细阅读《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按照下列步骤准备材料:


a.准备个人信息资料


身份证、居住证、《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纳税记录等。


温馨提示:


《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可以通过网上或者线下方式获取。网上办理流程:债务人通过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主页登录“个人网上服务系统”——点击左上方“查询服务”——选择“表单下载”——选择第二项“参保人查询、打印社保缴费记录清单”——输入起止年月——下载打印。


线下办理流程:债务人携带身份证前往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综合窗口根据现场工作人员指引使用自助终端办理。


纳税记录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开具。


b.准备其他相关人员信息资料


请同时准备配偶、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或者居住证,联系方式等材料。


如有需要扶养的人,或者合法雇用的人,请准备所扶养人的身份证明、扶养费支付说明以及是否有其他共同扶养人说明,或者雇用人员名册、身份证明、工资支付记录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证明。


c.详细梳理财产信息


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财产进行清点、分类和梳理,准备好各类财产证明如银行卡、存折、房产证、车辆行驶证、股权证明、保险保单等。对于无权属证明的财产,请记录成册并附照片,并分类汇总。(如有配偶的,请同时按上述方式整理配偶名下的财产信息)


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拟申报的豁免财产按类别整理并估算价值。


d.详细梳理债权债务信息


整理所有的债权信息,列明债权人姓名、联系方式、债权数额、并附债权证明、清偿状况材料、诉讼材料等。


整理所有的债务信息,列明债务人姓名、联系方式、债务数额、并附债务证明、清偿状况材料、诉讼材料等。


在梳理债权债务信息时,债务人应当确保真实、全面。债务人如有瞒报、漏报的,不仅可能无法获得免责,还有可能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对破产原因及破产经过进行分析、归纳,应做到诚实、详尽地描述


f.通知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代为持有、管理或者合法占有您财产的人)


主动告知上述相关人士债务人即将申请破产,为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需要他们主动配合调查和询问。


因个人破产案件采取网上立案,在准备上述材料时,请将有关证照扫描成电子版,以备上传。


【申请阶段】


债务人可以选择哪种破产程序?


《个破条例》提供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选择。债务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相应的破产申请。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办?


债务人认为自己没有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提出异议。


债务人认为有重整可能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提交重整可行性报告或者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将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或者转入重整程序。


债务人认为有和解可能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可行性报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裁定受理和解申请。


债务人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提出破产申请?


可以通过“深·破茧”小程序或网页端填写电子表格并上传材料,也可以前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寻求协助。


在提出申请之后,债务人需要注意些什么?


为确保破产申请审查的顺利进行,债务人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及时配合法院调查,继续按照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梳理财产状况,并协助通知债权人,同时告知配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等配合破产程序推进。


如无特殊情形的,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债务人不宜负担新的债权债务、不宜进行财产转让、不宜离开居住地。如发生个人信息变动或者财产状况变动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债务人如果撤回了破产申请,可以再次提出吗?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申请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一年内再次申请破产。但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仍然可以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的,不影响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免责的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又撤回申请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同一债务人破产。但在此期间内,债务人仍然可以自行提出破产申请。


【受理阶段】


破产管理人是怎么产生的?债务人能够推荐破产管理人吗?


不可以。自人民法院公开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能够提供到期债权证明的债权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人民法院推荐破产管理人。多名债权人推荐不同人选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摇珠等方式指定一名或者多名管理人。


债权人未推荐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案件类型、选任方式、难易程度、债务人已知债务数额和财产价值等要求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破产管理人人选后作出指定。


破产案件是如何办理的?


在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将指定破产管理人,由管理人具体负责调查核实债务人情况、接受债权申报、调查核实并接管债务人财产、管理监督债务人行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分配等。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授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以及在一定额度内处分财产和财产权益。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由管理人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和解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等组织和解,在委托和解时尚未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暂不指定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吗?


破产管理人不是债务人个人的代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应当以中立的态度、专业的资质履行职务,并受到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债务人的财产会怎么处理?


在清算程序中,条例允许债务人保留一部分财产作为豁免财产,即基本生活和职业所必须的财产和合理费用,以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人身专属性质的财产。债务人主张豁免的豁免财产总额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其中合理费用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十万元,列入豁免清单的物品价值一般不得超过十万元。管理人将结合债务人的必要支出等实际情况审查债务人的豁免财产清单,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在豁免财产清单确定后,管理人将在十五日内接管除豁免财产以外的全部财产。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授权,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以及在一定额度内处分财产和财产权益。


在和解程序中,在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和解时尚未指定管理人的,则由债务人继续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有哪些规定和限制需要遵守?


债务人什么时候会被宣告破产?


债务人财产报告、豁免财产清单以及债权表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才会宣告债务人破产。


【宣告破产后】


什么是破产免责制度?


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依照条例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且无破产欺诈行为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免责条件,依法裁定免除对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是否立即免除其清偿债务的责任?


不是的。自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日起,进入三年免责考察期。


在免责考察期内,管理人将继续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向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并继续对债务人新增或者新发现的财产进行接管分配。


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继续遵守债务人义务和行为限制,并且应当定期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债务人未遵守义务或者行为限制的,将可能导致免责考察期延长,最长可至五年。


哪些情况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


依照条例规定,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债务人认为自己已经符合考察期届满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破产程序对破产免责的时间分别是怎么规定的?


三种程序中破产免责的时间有所区别。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经破产宣告后,进入免责考察期,待考察期届满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责。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责。


在和解程序中,按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什么时候解除行为限制?


在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免责申请的,人民法院在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在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批准重整计划,且债权人未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在和解程序中,债务人已经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行为措施的,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行为限制,人民法院将在申请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解除。和解期限届满,债务人与债权人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程序终结的,人民法院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债务人被裁定免责后,仍需偿还哪些债务?


依照条例规定,下列债务不得免除: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二)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三)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四)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


(五)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六)债务人所欠税款;


(七)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八)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在人民法院作出免责裁定后,如果发现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实施了欺诈行为,其获得的免责裁定终生可撤销。免责裁定一经撤销,债权人即可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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