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破产重整律师:破产重整终止原因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10-13 | 324 次浏览 | 分享到:

破产重整是企业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除重整程序结束外,重整可能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第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二、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四、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总之,破产重整是一个意义重大又十分复杂的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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