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破559号
2024年10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富明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破产清算一案。因管理人未能接管到任何资料,导致公司无法全面清算。依据管理人对深圳富明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现有财产的调查及接管结果,可以认定深圳富明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深圳富明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裁定宣告深圳富明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破产并终结深圳富明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