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裁判观点摘要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0-04-16 | 464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破字第15号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审查受理重整案件应当识别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良好、技术工艺先进、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行业具有发展前景的可认定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


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且该营业事务的保留有利于重整的,可认定为具有必要性;债务人具有自行管理的意愿、治理结构健全、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可认定为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组除可以设立小额债权组外,还可以根据债权人的性质、债权形成的原因等情况的不同进行分组,并分别制订减债、留债、债转股等差异化的受偿方案。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深中法经三字第15号


【裁判要点】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受理并宣告破产清算、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对于其中确有重整价值,具备挽救可能的企业,人民法院可以中止破产宣告程序,裁定转入重整程序。


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出资人组虽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未获得全额清偿;有担保债权组虽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得到全部清偿及延期补偿,且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普通债权组虽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整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破143号


【裁判要点】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时,法院不仅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原因,同时还应重点考察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法院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审查认为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需要破产拯救,但对其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可行性难以认定时,引入“预重整”方式审理案件并指定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在预重整阶段,管理人并不对接管债务人企业,其主要职责是对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摸底,为各方当事人搭建沟通平台、提供更为宽松的博弈空间,同时对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挽救可能和重整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通过预重整阶段的调查判断,人民法院应及时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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