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破48号
2024年1月22日,本院裁定受理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据管理人对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现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裁定宣告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 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