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3破183号之一
本院于2025年3月3日裁定受理深圳鸿力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深圳鸿力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据管理人对深圳鸿力新实业有限公司 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深圳鸿力新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鸿力新公司现无财产可用于清偿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6月30日裁定宣告深圳鸿力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其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