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3破652号
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裁定受理东莞市铭尚贸易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本院指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担任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 C座302;联系人:沈晖、李冰;联系电话:0755-23824115、0755-2361218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可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查阅本公告并查阅、下载《债权申报指引》及债权申报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以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债权人可根据短信通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参加会议,网络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相关事宜,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