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3破261号之一
本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2024)粤终破313号民事裁定,受理陈凯对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清算一案。依据管理人对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有财产的调查及接管结果,可以认定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2月19日裁定宣告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并终结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