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破产庭拟采取措施破解破产案件审理难点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 2014-12-26 | 499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施行,公司设立门槛大大降低,新增企业市场准入标准更为宽松,预计将有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进入市场。而这亦会令公司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继续保持增长势头。近期,市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经全面调研、深入分析,提前预判未来工作难点:一是破产立法相对滞后,难以适应破产审判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新情况;二是破产案件涉及的信访问题复杂繁琐,跨部门协调难度大,易形成维稳隐患;三是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缺位,破产管理人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四是管理人清算档案保管混乱,易引发管理人和档案管理公司之间的诉讼,严重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


针对上述工作难点,市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制订如下举措:


一是加大调研力度,发挥特区优势,推动破产立法进程。充分利用深圳特区破产案件的丰富资源,针对破产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疑难问题,集中精干力量深入调研,向上级法院提供有深度、针对性强的调研成果,力促破产法司法解释尽快出台;利用特区立法优势,向市人大及相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由院领导牵头加强与人大的专门沟通,争取修订出台新的深圳特区破产条例。


二是对破产案件中涉及的信访问题分类引导,妥善处理,建立高层次破产维稳协调机制。对破产案件中可能引发维稳问题的信访,分类引导,属于法律问题的,可通过正常诉讼程序解决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行权;对不属于涉法涉诉问题的,引导当事人寻求一般信访渠道解决。积极寻求各级党委、上级法院的重视和支持,建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法院、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高层次、全方位协调机制,针对破产案件中涉及的非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明确权责,协调处理,减轻维稳压力。


三是积极推动建立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探索建立专门的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以对破产管理人实施有效监督,提高其工作效率。争取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更高层面上的交流沟通,尽快确定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主管单位,争取在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方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四是推动建立全市统一的破产清算档案保管查询制度。积极相关部门协调,促成建立全市统一的破产清算档案保管部门,统一保管费收费标准。建议对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档案,实施免费保管或由政府提供专项补贴,避免出现因无力支付保管费造成的破产档案丢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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