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会不会受到信用惩戒?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5-30 | 751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刘洋 律师  来源:深圳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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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可能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其后于2017年进行了一次修正。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制度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为《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文并称为“两项规定”)。经过数年的司法实践,这两项制度都已经深入人心,确实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关于两项制度的适用及关联性,笔者此前也曾撰文说明。但出乎意外的是,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对这两项制度的适用缺乏清晰的认识,甚至得出错误的结论。今天有一客户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非常忧虑,担心自己会上信用“黑名单”,以后连信用卡也办不了。笔者在网上也做了一番检索,发现确实有不少文章或者解答是这样理解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到底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没有影响?法定代表人是不是真的办不了信用卡和贷款?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会受到信用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和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制度是两项独立而又存在一定关联的制度。它们都是针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采取的措施,各自有不同的适用条件,采取措施也不同。

 

根据两项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不一定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其法定代表人也会被关联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是,在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下,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法定代表人不会被关联受到失信惩戒,也就是说,对公司实施的失信惩戒措施不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这也是两项制度很大的不同点。


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与公司一并受到信用惩戒的观点,其依据主要是中央文明办等七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文)。《合作备忘录》第一条即规定:“信用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显然,《合作备忘录》中的“信用惩戒对象”范围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的“信用惩戒对象”更大,还包括《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为《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受到消费限制的对象。《合作备忘录》将限制消费对象和限制消费措施均归入“信用惩戒”,在实务中确实引起了一些分歧,有一些法院将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纳入失信人名单。

 

针对“信用惩戒”的适用混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中再次重申:“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该意见再次确认了信用惩戒的对象不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纠正执行不当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受到的影响主要是被限制消费。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不会与公司一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两项规定,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与公司关联而受到消费限制,不论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是公司被限制消费,这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不承受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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