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清算律师:公司自行清算的基本流程
来源: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网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09-03 | 1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成立清算组。


在自行清算条件具备之日起15日内,公司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可以外聘律师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协助成立清算组及提供相关清算法律服务。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深圳公司破产清算律师特别提示: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组应当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深圳公司破产清算律师特别提示:清算组若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四、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五、制定清算方案,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若发生公司财产在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适用于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六、制作清算报告,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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