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破产清算律师:债务人不提交财务帐册等材料情形下的破产审查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09-21 | 3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在债务人不能提交或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情况下,法院不得拒绝受理破产案件或驳回破产申请。债权人对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不能或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院判定应否受理破产申请的标准,不是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法律规定的全部有关证据材料,而是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法院就应当受理破产申请,与申请人等是否提交了完备的证据材料并无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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