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破产清算律师:破产案件诉讼费用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09-21 | 341 次浏览 | 分享到: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破产案件经过法院受理才能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保护,因此,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是首要的破产费用。


在破产程序中,涉及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可能有以下几种:


(1)破产案件申请费。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应缴纳申请费,但不由申请预交,而是在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交纳。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破产案件本身的其他诉讼费用。


如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调查费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诉讼费用。


(3)在破产程序中发生的涉及破产财产的其他衍生案件的诉讼费用。


包括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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