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白田甜 | 关于“执转破”的七个问答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8-04-02 | 331 次浏览 | 分享到:

Q1:为什么会有执转破?


这要从执行终本制度说起。终本制度诞生于2009年,它的前身是中止执行,二者没有本质区别,都是执行不了的案件。差别在于终本是一种结案方式,而中止不是。有了终本制度,案卷终于可以从执行法官的抽屉转移到档案室了……然而,该了结的仍未了结、判决沦为一纸空文。这个时候的更优选择是顺流而下——资不抵债,进入破产——这是再正常不过的逻辑选择。所以,执转破不是运动、不是政策,而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立审执破”完整司法体系的必然要求。


Q2:执转破效率高吗?


传统破产程序给人程序繁琐、耗时长的印象。执转破从实践之初即意识到这个问题,大胆简并流程、推动适用简易程序。我们的宗旨是——简案快办出效率,繁案精办见效益——确无财产的企业,重点放在追究股东清算责任,将债务落实到股东个人。财产情况复杂的企业,则侧重于对外应收账款的追收、公司资金流向的核查以及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等,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2017年首批受理的执转破案件已有29宗终结了破产程序,平均结案周期不到三个月。三个月拿到一纸公司无法全面清算的裁定,其后果是股东不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个结果,不失为公权与私权协同配合,实现不良资产向优质资产转化的典型示范。


Q3:哪些案件对执转破有迫切需求?


以深圳法院130宗执行案件为样本,主要有四类:1、有形财产不易处理、无形资产易于重整的在办执行案件(88宗);2、同一财产上有多债权人不同顺位查封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办执行案件(87宗);3、同一被执行人涉案数量较大的终本库存案件(32宗);4、债务人为摆脱经营困境自申请执转破(11宗)。(以上情况彼此有交叠,因此总数相加并不等于130宗)


Q4:谁更乐于申请执转破?


130宗案件中,62宗由查封顺位在后的债权人提起,因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之间按比例清偿,可以改变查封顺位在后的劣势;52宗由员工提起,因为员工债权属于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外,第一顺位受偿的债权。由此可见,在后债权人、员工都是执转破的受益者和提起申请的主力力量。另外11宗由债务人自行提起,意在免除债务以及从强大的执行信用惩戒中解套,当然前提是你得是诚信经营的债务人,经得起破产程序的多重核查,否则可能面临比信用惩戒更直接的民事责任。


Q5:执转破都是无财产的终本案件吗?

图一:终本案件仅占比25%,在执案件占比75%。

图二:无财产、简单财产、复杂财产案件分别占比27%、62%、11%。


执转破不是只有好处理的终本无财产案件,受理的案件中,财产数额最高的超过3亿元,涉及执行案件最多的超过2000宗,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的最高6亿元,债务人财产涉嫌被转移移送刑事审查的等复杂情况应有尽有。


Q6:执转破有重整成功的案例吗?


相比于执行程序的卖卖卖,破产程序还能引入资方整体买买买!


深圳中院移送的水某实业有限公司案件,该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其名下房地产项目未能最终竣工,且已被多轮查封,公司亦被迫停止经营。由于存在一房多卖、存量不清等诸多问题,执行程序处分财产困难重重,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本案移送破产审查后,由于其名下房产及该项目应收账款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有投资方愿意注入资金进行重整。重整期间,该公司提出了普遍提高清偿率,并合理细分负债类型给予清偿的重整计划草案,现该方案已顺利通过并执行完毕,债务人普遍获得了更高比例的清偿,企业经营也得以维持,破产重整程序顺利终结。


Q7:执转破有落实股东责任的案例吗?


执转破工作集中推进以来,不到一年时间,已有5宗股东代公司清偿全部债务的案例,清偿标的共计121万余元,对应的147宗执行不能案件转为执行完毕。如下图所示。它们的共同特征是:1、案件标的不大,均在50万元以内;2、股东均面临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责任或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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