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岳燕妮:“执转破”工作的深圳实践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8-04-27 | 80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推进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对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提出了重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会上发表了讲话,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执行局局长孟祥在会议总结阶段分别对执转破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广东省深圳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李华楠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春建等领导在大会致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了全省法院“执转破”工作经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介绍了“执转破”审理经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介绍了“执转破”移送经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介绍了基层法院“执转破”推进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和破产审判工作相关负责人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以下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副庭长、“执转破”团队负责人岳燕妮在会议上介绍的深圳法院执转破工作经验的主要内容。


“执转破”工作的深圳实践


深圳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副庭长

“执转破”团队负责人 岳燕妮

深圳中院公司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岳燕妮在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推进会上介绍经验


一、深圳中院“执转破”工作的整体情况


深圳2017年全年移送“执转破”案件103宗,中止执行案件11703件,实现“过百超万”。破产立案受理93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86宗,宣破和终结破产程序30宗,共终结执行案件5870件。


2018年1月1日至4月24日,移送案件67宗,比增31.4%,中止执行案件22146件,比增148.9%。破产受理51宗,比增70%。已经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14宗。


这些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多。目前所移送案件对应的33849件执行案件中,既有终本执行积案8031件,又有陷入僵局的在执案件25818件。既有无财产破产案件36宗,也有简单财产案件108宗和复杂财产案件26宗。


二是结案周期短。已终结破产程序的40宗破产案件中,简单案件的审理期限为90天左右,其他案件的审理周期为149天。


三是社会效果好。目前已经宣破和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44宗,对应彻底终结执行案件6155件,有效化解了执行积案。40家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实现了市场资源的再配置。5宗案件由股东代为清偿,实现债权100%受偿;23件案件的劳动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员工权益获得充分保护。


数据是简单而枯燥的,但对于我们,却是沉甸甸的,它承载着我院破产审判24年的积累和沉淀,凝聚着上级法院的指导支持、兄弟法院的他山之石、中院党组的重视力推、执行破产的协作并进、团队成员的殚精竭虑……


“执转破”工作伊始,最高法院和广东高院就寄予厚望,要求我们有作为、敢担当,将深圳经验和先发优势转化为可借鉴、可复制的工作样本,我们唯有脚踏实地、砥砺前行。


一是党组高度重视,统筹全局,协同推进。2017年1月组建全国首个专门的“执转破”团队;2017年3月召开“深度推进执转破工作”新闻发布会;2017年4月正式将该项工作列入全市法院重点改革清单和全市法院工作要点;2017年9月召开全市法院“执转破”工作推进会。主管执行和破产工作的院领导目标一致、相互配合,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全院上下大力支持,积极调配审判资源和行政资源,做好各项配套制度落实。


二是专业团队护航,两级联动,精准配合。我院第一时间从执行局和破产庭遴选了资深法官和优秀助理组成“执转破”团队,从执行案件的筛选和导入,直至破产程序的审理终结,使案件进得来、接得住、出得去。各基层法院同时在执行局设立了专门的“执转破”团队,负责执行案件的筛选和移送,共同构成了“执转破”工作网络,通过对口指导、情况通报、业务培训,全市一盘棋,“执转破”工作稳步推进。


三是科学管理导向,考核绩效,规范制度。推行考核激励。为“执转破”案件制定了科学的考核折算办法,确定了考核折算系数,将案件考评纳入年度工作评价体系,充分调动执行法官和破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细化移送和审理标准,形成了全国首个“执转破”工作及管理人操作的双指引。定期专报反馈,梳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做法,不断提升“执转破”工作水平。


四是清算重整并重,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对无财产和简单财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推动僵尸企业快速退市。对疑难复杂案件,认真研判破产进程中的风险点和争议焦点,每一步推进都充分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对企业的市场经营价值进行精准识别,积极推动能够挽救的企业进行重整。例如因为烂尾楼盘、一房多卖、多轮查封而陷入执行僵局的水指实业一案,移送破产之后,由清算转入重整,最终实现了楼盘复建、债权清偿、业主安居、矛盾化解、企业再生。


五是智慧法院助力,信息提速,事半功倍。在e键送达平台上开发专门的“执转破”业务模块,对接全国破产重整工作平台和广东省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实现了“执转破”法律文书的电子生成和一键送达。借助最高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平台和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面查控债务人财产。借助最高法院破产重整信息平台发布公告、债权申报、网络会议,用足用好信息化手段提速增效。


二、深圳中院“执转破”工作的创新举措


“执转破”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一路走来,我们“逢山开路,遇水架桥”,逐一突破重点难点问题,希冀为全国整体工作的推进奉献深圳智慧。


(一)破解“执转破”启动难,建立常态化启动机制。因为破产文化的缺失,执行当事人申请意愿不强;人案矛盾突出的现状使得执行法官移送动力不足,“执转破”程序启动困难。我们从源头抓起:一是强化释明和征询。在执案件,将释明和征询时点提前增次,执行案件受理时、财产查询结果通知时和终结本次执行前,执行法官都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执转破”制度优势并征询意见。终本案件,则将释明和征询嵌入财产复查和恢复执行中。同时赋予终本案件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移送破产审查的程序选择权。允许以不同书面形式固定当事人的同意意愿,申请书、同意书、询问笔录签字等均可。二是设定激励机制,将“执转破”移送工作作为执行案件考核的加分项,规定执行法官每成功移送1宗破产案件,可折算0.4件标准案,激发执行法官移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破解执破衔接不畅,明晰科学合理的衔接规则。我们在前期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执转破”双指引,法院操作指引分为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理程序,主要针对移送标准、衔接事项、处理时限等最高法院《指导意见》未能涉及的微观事项进行规范。《管理人工作指引》配合《操作指引》的要求,围绕提升效率、明确职责的目标,对由管理人负责的程序事项进行了合理化的简并,对管理人在财产接管调查、债权申报、财产处置以及通知送达方面的责任和时限进行了标准化、流程化的规定,同时配套相应的文书模板,确保工作质效。


(三)破解审理周期过长,建立繁简分流机制。为避免执行不能案件进入破产程序产生新的堆积,围绕着“快进快出”的目标,实行繁简分流,通过要素识别,将简单案件导入快审程序,一般在三个月内结案。开发专门的“执转破工作”模块,减少重复性工作量。创建更契合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辅助拍卖服务+网络平台”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模式,以管理人为拍卖主体,网络拍卖规则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破产网拍平台上线7个月,共变现破产财产8.3亿。


(四)破解管理人队伍不稳,推行管理人市场化运作。经过多年实践,我们逐步建立了以管理人分级分类管理为核心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体系,实行优胜劣汰,对管理人动态管理。随着“执转破”工作推进,现有的在册管理人已无法适应办案需求,我院迅速启动了破产人名册更新工作,通过考试筛选的方式,增录了28家机构入册,使在册管理人规模达53家,扩大了一倍。同时加强了对管理人的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价,提升管理人的整体水平。


(五)破解破产费用匮乏,扩容援助资金规模。我院在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的破产费用问题方面,首创了援助资金制度,由政府财政拨款+管理人报酬提留两部分构成。“执转破”案件的大量涌入,现有资金规模远远不能满足案件需求。我院及时向深圳市委市政府提交关于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争取深圳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将每年拨付的专项援助资金由200万元增至500万元,有效缓解了破产援助资金短缺。今年以来,我院已按规定核批、拨付破产援助资金930万元。


(六)破解审判资源不足,完善绩效考核与案件管辖。为破解破产审判的供需矛盾,我们推行了完整的破产绩效考核制度,科学核定包括“执转破”案件在内的各类破产案件的工作量及其折算系数,按照破产申请审查案件1比0.4、小额破产案件1比20、普通破产案件1比30、重大复杂破产案件1比60的标准折算标准案,一改过去破产案件难以量化考核的局面。2017年,我院破产庭首次在全院审判业务庭室业绩评价中排名第一。探索破产管辖权下放试点。一直以来,深圳法院破产案件由市中院集中管辖,为积极应对案件大幅增长的形势,我院争取到最高法院和广东高院的支持,选取了三家案件基数大、审理经验比较丰富的基层法院,将简单“执转破”案件的管辖权试点下放。


三、深圳中院关于“执转破”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年多的实践----百余宗案件的实战打磨----四万字的调研报告----两个规范指引,我们一直在思考,始终未懈怠。“执转破”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推进是我们的目标,对此,有几点不成熟的想法,在此与大家分享,恳请批评指正:


一是优化执行程序,推动构建“立审执破”全流程。当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时,应当顺流而下,以破产程序作为执行不能案件的唯一退出路径。


二是完善破产责任,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通过强化破产责任追究,改变破产制度过于“温柔”的现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真正解决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债务人的出路问题,积极回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


三是培育管理人市场,推动管理人管理改革。呼吁政府建立专门的破产管理人监管机构,实现破产案件裁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相分离,引入行业自治监管模式,搭建破产协助平台。


四是健全破产费用制度,推动设立保障基金。参考深圳企业欠薪保障基金的办法,市场的问题回归市场解决,创建真正契合市场规律的长效机制。


如果说立案程序是司法流程的起点,诉讼程序是司法流程的承接,那执行和破产就分别是司法流程的转与合。司法流程只有具备了完整顺畅的起承转合,各个程序才能最终实现健康共生发展。“执转破”制度已然起到“一桥飞架执破”的作用,但真正实现“天堑变通途”,依然任重而道远!我始终坚信,只要我们工作不松劲、创新不止步,我们终将改变潮水的方向。从此,执行不再难,破产不再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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