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 | 李雪松:深圳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工作经验介绍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8-05-07 | 42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推进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对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提出了重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会上发表了讲话,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执行局局长孟祥在会议总结阶段分别对执转破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广东省深圳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李华楠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春建等领导在大会致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了全省法院“执转破”工作经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介绍了“执转破”审理经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介绍了“执转破”移送经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介绍了基层法院“执转破”推进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和破产审判工作相关负责人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以下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介绍“执转破”移送经验的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执行局裁决处副处长  李雪松

在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推进会上介绍经验


胸怀大格局 用好新工具


深圳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工作经验介绍


深圳中院 李雪松


执行是落实债权人权利的司法强制工具,提高执行到位率,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司法的温暖是法院人孜孜不懈的追求。深圳法院自2010年就开始着手执行裁决权、实施权、监督权相分离的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提升执行效能。2011年提出“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实施标准》。2012年,为提升执行质效,进一步满足市场主体、民事主体对于权利实现的追求,畅通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机制,创设性的提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设想,尝试在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后给当事人实现权利找出路。


深圳中院党组高度重视执行移送破产工作,将其纳入到服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中,为了用活用好这个新工具,我们经过了理论摸索、初步实践和全面推开三个阶段,下面我给各位领导汇报一下我们探索、发展和规范的一些实践体会。


一、工作概况


制度探索


2012年由执行局、破产庭联合调研起草了《关于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程序的若干意见》,并经深圳中院11月21日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20次会议讨论通过。完善了执行移送破产工作的理论储备,为相关工作的正式施行打下了制度基础。2016年1月我院对该意见进行了修订,进一步丰富和明确了执行移送破产的具体操作。


试点推进


2014年12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移送第一宗执行案件进入破产审查(深圳市虹彩晶远光电有限公司),正式开始了执行移送破产的实践。截至2016年12月最高院执转破视频工作会议时,深圳两级法院已经通过执转破渠道移送了深圳市中力通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民联商贸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涉及执行案件283件。


全面施行


最高院视频工作会议后,全市两级法院共移送执转破案件103件,中止执行案件11703件,数量超过此前两年数据之和,该项工作全面步入正轨。


二、主要做法


执转破工作中执行是起点,是前端,也是难点。实践中,我们要解决引导当事人同意申请执转破、调动执行法官积极性、减少移送手续、保障两程序顺利对接等一系列问题。为此,我们重点抓好六个方面:


(一)抓队伍,配齐配强审判团队


领导亲自抓,把执行移送破产工作作为服务经济新常态,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点工作。在要确保打胜、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人手极其紧张的情况下,执行局选拔了专业团队专职推进相关工作,按照从易到难,从点到面的工作思路,在两级法院推开了工作局面。


(二)抓摸底,用好用活大数据


执行局对终本库中,被执行人属于在深圳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涉执行案件超过50宗,且符合无财产、无员工、公司下落不明的“三无”案件进行了重点排查,筛查出99家企业(涉及16696宗执行案件)列为首批移送的重点对象,从简单案件入手,逐步推进移送工作正常化。


(三)抓规范,形成标准化移送模式


在最高院指导意见和省法院若干意见的基础上,细化案件移送标准,起草统一的移送审查材料清单和法律文书式样,对决定移送程序中有争议的个别工作节点,执行局和破产庭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确定思路,限定工作时间表,保障移送高效衔接。


(四)抓管理,构建常态化移送机制


严格流程管理。要求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终本报结前,对案件是否移送破产审查征询当事人意见,相关情况记录在卷,未完成此环节工作的不能终本报结。实行考核激励。将执行移送破产案件进行考核折算,纳入案件考核体系适当加分,调动执行法官的移送积极性。


(五)抓引导,区分情况有效引流


从深圳法院的实践来看,在移送的103宗执行案件中,有47宗是由后顺位查封普通债权人提出移送申请或者同意移送,占移送总数的45.6%,40宗系员工债权人提出移送申请,占移送总数的38.8%, 11宗案件系债务人为摆脱经营困境主动申请或同意执转破,占移送总数的10.7%。针对不同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执行法官区别对待,注意有所侧重,引导其选择更加有利高效的程序实现权利。


(六)抓配合,形成有效合力


以问题为导向,实现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的通力合作。实现信息化财产查询。深圳法院鹰眼查控平台向执转破案件开放,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五查,包括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证券、工商股权,减少后端工作,提升了财产调查效率。打造绿色衔接通道。深圳法院执行部门对管理人查阅案卷、接收财产、办理财产解封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对于现场查封的机器设备等,执行法官、管理人共同清点交接。探索机器设备先行处分机制。在对2017年执转破案件调研后发现,有近15%的执行移送案件有机器设备未处理。为减少财产贬损,提高处置效率我们探索适用执行法官处分,移送拍卖款项进入破产程序的机制,较好地维护了债权人、债务人、保管场地出租人等多方的利益。


三、工作体会


执转破是清理僵尸企业,辅助解决执行难的新工具,是市场手段和司法程序的有效结合,用好这个新工具可以将法院从庞杂的法律问题、经济问题和历史问题中解脱出来,实现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最大化,通过实践,我们认为针对四类案件应当优先移送


(一)涉及群众生存权的案件优先移送


执行程序中并无劳动债权优先的明确规定,受偿顺序是依据查封的先后顺序。当债务人企业涉及大量员工欠薪,又存在在先查封时,选择破产程序打破清偿顺位会更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切实保护打工者的生存权。深圳宝安区法院执行北玻玻璃(深圳)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拖欠22名员工工资共计16万元,其机器设备已被另案首封的债权人申请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执行款88000元。执行程序针对企业法人贯彻普通债权“先到先得”的清偿原则,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员工的工资债权难以优先保障。经执行法官释法引导,征得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北玻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通过破产程序,实现了对22名员工的优先保护。


(二)涉及大批量的执行案件的优先移送


针对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没有集中分配的程序,一个大型企业陷入债务危机一般都会形成大批量针对该企业的执行案件,挤占司法资源。宝安区法院在执行东道物流公司案时,发现该司涉及执行案件1979件,通过移送一次性消化了这批案件,破产庭在3个月内完全审结,实现了执行的彻底终结。宝安法院移送的亮百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也一次性消化执行案件172件。


(三)能够实现多元化解决的案件优先移送


执行程序重点关注的是申请执行人权利的保障,但出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需要平衡时,应考虑移送破产争取多元化解决。深圳中院移送的水指实业有限公司案件,该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其名下房地产项目未能竣工,且已被多轮查封,公司亦被迫停止经营。由于存在一房多卖、存量不清等诸多问题,仅通过强制执行程序难以解决其面临的历史问题、社会问题,债权人的利益也难以实现。经审查,该公司仍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进入破产可能争取到集中处置或转为重整的契机。本案移送破产后,查实了其名下房产及该项目应收账款的市场价值,有投资方愿意注入资金进行重整。通过重整,提高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解决了楼宇开发沉淀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个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依法获得了实现。


(四)需要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件优先移送


现实中不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恶意利用公司独立责任制度,公司无钱可还、股东有钱不还的局面屡见不鲜。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手续复杂,耗时耗力,对于实际控制人更无法做出认定。可以转化思路,运用破产手段让追究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等更加便于操作。前海法院在执行深圳前海盈烨社区移动电商有限公司案时发现,该司是在前海注册成立的认缴制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2月,公司倒闭关停,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尚欠员工工资20余万元,经全面查询公司名下并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办案中法院关注到其股东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33年到期,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上述注册资本并未实际缴纳。在征得员工同意后,前海法院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破产立案后,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出资义务不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股东负有立即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经管理人将相应责任告知盈烨公司股东,该股东将员工工资、社保费用等共计253261.21元全额清偿,盈烨公司相关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四、下一步工作


(一)提高站位,深度合作,形成长效机制


执行移送破产是法院的整体工作之一,不仅涉及执行局、破产庭,还涉及立案、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部门。兄弟齐心、其利断金,各个部门都应进一步提高站位,深度合作、有效联动,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链条上相互补台,发挥各个程序优势,形成审判合力。为服务中心工作,彻底解决执行难,完善丰富市场化退出机制,开辟全新路径。


(二)完善考核,体现业绩,激励法官干事


建立有别于普通审判的执行单独考核体系,准确反映执行法官在包括“执行移送破产”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成效,进一步发挥考核指挥棒的引导、评比和激励功能,激发广大执行法官干好本职工作、用好新工具的热情。把法院需要内化为法官个人的需要。


(三)优化系统,数据共享,提升案件质效


争取上级法院支持,提高信息化水平,优化办案系统,在全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破产重整平台间实现数据抓取和互通。用大数据代替人力,减少移送录入环节,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提升案件推进质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选择,发挥制度功能


对于破产,老百姓还不够理解,市场主体的程序选择意愿不强,影响了制度功能发挥。联合宣传部门,使用新媒体,进行精准宣传,破除破产神秘论,引导当事人选择更适合自己权利实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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