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操作模式之实务探究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6-05-20 | 3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内容提要] 破产重整是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新引进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巅峰。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破产重整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而重整模式的选择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它关系到破产重整能否成功进行。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模式的种类及适用对象作全面的梳理。


破产重整与国外的破产保护在功能上类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它是指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再生可能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生产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的引入,使破产法不再仅仅是一个死亡法、清算法,而且还是一个市场主体的复兴法、拯救法与再生法。


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由于恰逢世界金融危机,中国许多企业在银行银根紧缩的情况下纷纷出现财务困境,破产重整成了这些企业摆脱困境、重获新生的“救命稻草”。这些破产重整的企业既有上市公司(如*ST宝硕、*ST沧化),也有非上市公司(如以“非油炸”方便面著称的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中,最重要的环节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不管是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还是由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都必须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债务人的营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债权人自身意愿等情况,作出适合债务人的重整计划草案。


由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在资产规模、“壳”的价值、股东数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因此二者的重整模式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笔者结合自己从事破产业务的实务经验,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操作模式做一个简单的梳理,以飨读者。


一、破产重整模式概述


破产重整模式,是指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中,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生产经营所采用的方式和方法。破产重整模式的选择将影响最终偿债所需的资金、债务人股权结构调整以及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因此,采用重整计划草案前,必须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破产重整模式。


要使企业的破产重整取得成功,需要在重整计划草案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现金流的来源。破产重整过程中,可能需要一些资金用于清偿债务,同时持续的生产经营也需要运营资金。现金流的来源,可以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注资,可以通过原股东增加出资,也可以通过变卖部分非核心资产获得现金流,还可以通过债务人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补充现金流,甚至可以通过向第三方借款的方式取得现金流[①]。


(二)生产经营的维续。破产重整是为了使债务人主体在法律上不消灭,因此必须做好生产经营方面的维续工作,如员工安置、重大合同履行、机器设备维护等工作。至于其他方面,如股权是否调整、公司管理层组织框架是否改变,则不是重整计划草案中最核心的问题。只要重整计划草案能够顺利实施,债权债务得到公平清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谁作为重整后的股东、谁作为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二、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


由于上市公司和普通公司一样,面临着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上市公司也可能陷入“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处境。《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自“浙大海纳”首开“上市公司破产”之先河,目前已经累计有40多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由于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属于具有重大价值的资源,如果破产清算,将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上市公司不破”的神话至今未破。目前发生的上市公司破产,都是采用破产重整程序。


上市公司重整的大体思路分为两种:保留主营业务、买壳上市。


(一)保留主营业务模式


该种重整模式适用于那些主营业务良好,但由于规模扩张过快或者为第三方提供大量担保而陷入债务的企业,如S*ST海纳、*ST宝硕。该种模式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有许多共同点,可以通过获取现金流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和偿还债务。该模式可以参考下文的非上市公司重整模式,在此不作赘述。


(二)买壳上市


大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采用该模式,采用第一种模式实现重整的上市公司少之又少。所谓买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并且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通过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②]。国内证券市场上已发生过多起买壳上市的案例,比如S*ST兰宝(000631.SZ)、S*ST北亚、S*ST朝华、*ST丹化和S*ST星美等。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股份公司的上市流通采取审批制,企业获准公开聚集资金并上市交易的成本相当高,加之上市资格的审批行为程序复杂、标准模糊,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亦即所谓的“壳”就具有了特别的附加价值,“壳”资源成了“稀缺资源”。一大批的优质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较之申请获取上市资格,更愿意利用市场上质地较差的“壳”资源来实现上市融资目的。买壳上市实现重整即是非上市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或二级市场收购方式获得壳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对壳公司的人员、资产、债务进行重组,向“壳”公司注入自己的优质资产与业务,实现自身资产与业务的间接上市。在实际操作中,买壳上市可分为买壳和借壳两个步骤,即先收购控股一家上市公司,然后将买壳者的其他资产通过整体资产出售、配股、收购、新增股份、吸收合并等方式注入该上市公司。由于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一般经营能力较差、高管人员不善于经营管理,其业绩表现不甚人意,“买壳”需要支付的对价较低,因此对欲“买壳上市”的企业而言,这类上市公司成了重要的选择对象。


如*ST丹化在重整过程中,重组方厦门永同昌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置债务人全部资产,变现资金用于清偿债务人负债,在重整计划依法履行完毕后,债务人全部资产将被剥离。重组方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向债务人注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且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使债务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成为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由于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一般债务负担巨大,破产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清偿率非常低。而重整投资人一般经济实力雄厚,且通过重整能够大幅提升清偿率,债权人与重整投资人容易就重整方案达成一致协议。该种重整模式也可以称为“保壳”模式,重整投资人对于债务人的主营业务不感兴趣,而是意图借用它的“壳”上市,堪称“醉翁之意不在酒”。


三、非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


除了某些特定行业之外,非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一般不具有很大价值,因此,非上市公司的重整模式与上市公司有很大不同。而大部分公司是非上市公司,因此非上市公司的重整比上市公司要多得多。从非上市公司重整的实践看,非上市公司的重整一般侧重于主营业务的恢复和发展。


从具体操作模式上看,非上市公司重整一般有以下几种模式:


1、原有股权不变,债务人继续经营


该种模式是指,保持债务人原来的股权结构不变,由债务人通过持续经营的获得的利润偿还破产债权。该模式不改变债务人的现状,通过债务人自身的经营进行“自救”,主要适用于那些经营利润好,而且生产经营的核心资产未被抵押或者抵押权人同意暂缓行使抵押权因而不影响持续经营的企业。如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一案中,债务人在不调整股权结构和管理层人员的情况下,通过对施工方案及待履行合同的处理,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偿还全部普通债权的本金部分。


假设某债务人重整中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5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1000万元,劳动债权为100万元,税收债权为100万元,普通债权1亿元,债务人正常经营的净利润为年1200万元,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为5%,现欲通过重整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20%。采用该种模式,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需要的偿债资金为500+1000+100+100+10000×20%=37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可以对重整计划的偿债方案做如下设计:第一年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500万元,再支付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70%,第二年支付剩余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及100万元劳动债权、100万元税收债权及普通债权清偿额的35%,第三年支付普通债权清偿额的60%,余下的普通债权清偿额的5%在第四年支付。这样,重整计划执行期可以设定为四年。按照正常经营利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的可分配利润为900万元。同样,也可以通过在方案中事先设定执行年限的方式计算普通债权清偿率。如上述例子中,假设债务人提交的方案执行期为三年,则净利润为3600万元。根据法定清偿顺序,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普通债权清偿率为(3600-500-1000-100-100)÷10000=19%。


但是,管理人或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考虑到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一定的现金流,因此必须对上述方案做适当的修正。同时,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变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核心资产获得现金流,结合对外融资方式实现生产经营的现金流量不中断,进而保证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预期执行。


2、债转股,调整债务人股权结构,以实现债务人减债偿还的目的


所谓债转股,是指普通债权人以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与债务人原出资人的股权进行置换。债务人的原出资人将其股权无偿(或者低价)转给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采用该种模式,有利于减少用于偿还普通债权人所需的现金,使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资金更加充裕,重整计划得以顺利实施。该重整模式在债务人原股东不尽责、不能履行股东法定义务而导致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成为债务人摆脱困境的好方法。


仍然举上述模式一的例子,在由普通债权人自愿选择债转股的情况下,假如最终选择债转股的普通债权人所占债权额为6000万。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需要的偿债资金为500+1000+100+100+4000×20%=2500万元。此时,重整计划执行期可以缩短为三年。选择债转股的普通债权人,在债转股后持有债务人的股权比例及转股数额的计算公式为:普通债权人债转股后对债务人的出资额=债转股的普通债权人债权数额÷全部愿意实行债转股债权人的债权总额×债务人的现有注册资本。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在选择债转股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情况下,必须对债转股的资格进行限制,以确保股东人数控制在50人之内。在债转股的资格限制标准上,必须保持一视同仁,如采用申报债转股的时间顺序、债权额顺序确认债转股资格,而不能由管理人选择那些自认为合适的债权人作为债务人的股东。一般情况下,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必须为普通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有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才能选择债转股。


全国最大、东南亚第二大橡胶生产企业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仁兴橡胶”)重整一案中,截至2008年3月,聚仁兴橡胶的负债总额为2亿余元,净资产为-1.64亿余元。其中,差欠银行贷款6000余万元,橡胶原材料供应商的货款7000余万元,采购商货款4300万元,其他借款2000多万元。在重整方案中,管理人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尽量减少企业负债数额。结合其他经营措施,聚仁兴橡胶半年后公司居然起死回生,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里,营业额超过亿元。


3、引进战略投资人


该种方案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投资,由战略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该种方案适用于能寻找到对债务人所在行业有投资意向且有相应资金能力的投资方。在战略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投资后,依法变更债务人的股权结构,由债务人的原股东与投资方或者投资方指定的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给投资方或者投资方指定的第三人。如中粮天然五谷食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出资109693687.16元用于重组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谷道场”),作为清偿资金,专门用于支付五谷道场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以及清偿五谷道场债务。五谷道场的四名股东将其持有的五谷道场公司的股份,全部无偿转让给重组方,其股份由中粮公司100%持有。


该种重整模式有个很大的优点,通过战略投资人的现金注入偿还债务,因此能极大缩短重整计划执行期。重整计划执行期中,由于债务人在融资能力、客户支持、原材料供应比普通企业面临更大难题,因此债务人的生产经营会受到一定影响,利润率可能会有所降低。采用引进战略投资人模式,使重整计划的执行与债务人的利润脱离关系,容易提高重整计划执行的成功概率。


4、剥离盈利前景差、竞争力弱的业务,保留盈利前景好、竞争力强的业务


很多企业之所以破产,是因为行业扩张过快。浙江某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为计算机技术开发、安防设计等高新技术产业,每年靠主营业务营利数千万。但是,2005年后,其陆续斥资10多亿投资房地产、水电站开发、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行业。由于房地产和水电行业资金需求量大,2007年开始的银根收缩导致其后期项目开发资金不足,该企业转而以高利为代价向民间进行融资,最后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同时系该企业股东)申请重整。对于该类企业,必须在重整程序中,通过出售资产、股权等方式剥离高投入、低产出乃至亏损的业务,获取现金流用于保留发展前景好的业务。在集团破产重整案件中,尤其要注意甄别所从事的各个行业的发展空间及盈利前景,剥离不良资产及业务。


5、原股东筹资偿还债务,债务人股权酌情调整


该种方式通过股东出资,按照预定的清偿率提供现金流清偿债务,使重整后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危机,走上正常生产经营的轨道。该模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发展前景好,债务人仅仅因为原管理层的错误决策,或者因为为他人提供大量担保导致债务危机,且股东愿意出资继续进行经营的情况。如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海纳”)重整一案中,浙大海纳的实际大股东深圳市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为避免其破产清算,以浙大海纳资产价值11072.87万元为基数提供等值现金,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人债权本金获得25.35%的清偿,于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十自然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债权人免除浙大海纳剩余本金和全部利息债权及其他债权。大地公司代偿后,形成对浙大海纳9845.61万元新的债权。


6、限制性行业的重整模式


对于银行、航空、出版等国家实行管制的行业,该企业的许可证本来就是企业最大的财富。如果破产清算,对于社会资源而言是巨大的浪费。如前阵子闹得沸沸扬扬的“东星航空破产闹剧”,几个债权人为了保留无价的该航线资格,就清算还是重整与武汉市政府及管理人产生了极大的分歧。中航油料公司、机场公司等几大债权人的代理人认为,“一旦东星航空破产清算,其市场份额、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也随之灭失,其经营的航线和时刻无法参与拍卖,将由民航局收回,其经济价值荡然无存。相反,若进入重整程序,东星航空的航线、时刻、网络、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将发挥重大功效,债权人将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程序下的清偿,也能相应地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直接影响到东星航空的上下游企业,如机场、油料公司的经济效益。”因而,上述债权人极力反对东星航空有限公司清算。对该类企业,除非该行业确实前景不好、没有重整基础,要不必须防止因破产清算导致资源浪费的情况。一旦债务人被他人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必须团结起来,通过债转股或者引进战略投资人等方式保留资质及资格,以实现债务人的重生,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以上六种模式是对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操作模式的简要梳理。制作一个重整计划草案可以同时结合上述几种模式,以达到保证现金流和维持生产稳定的目的。采用何种重整模式,需要综合考虑债务人陷入困境原因、资产构成、负债总量、业务的构成及前景分析、偿债资金来源等因素,以寻求切合债务人现状的重整计划。


总之,破产重整的模式是个宽泛的概念。只要能够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就现金流来源及持续生产经营提出合法可行的对策,该破产重整就有了成功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即使债务人的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也将会因为不能执行而陷入破产清算的境地。







| 点击排行
| 最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