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9-01-15 | 244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2019〕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立上海破产法庭的请示》(沪高法〔2018〕4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机构,请按照规定程序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批。


二、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破产案件:


(一)上海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除外);


(二)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三)跨境破产案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本院以前的相关批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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