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申503号
申请人: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洪祥。
经申请人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申请人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郭洪祥,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郭洪祥,持股比例为100%。2021年5月9日,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提交员工社保及安置说明显示,不存在员工安置问题。申请人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提交资产负债表显示,申请人资产总额30306994.70元,负债30326574.87元,净资产总额为-19580.17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破产原因。执行法院经征得申请人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将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谢继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