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2022-08-15)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9-05 | 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申70号



申请人:张宇,男,汉族,1992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永乐里10号楼9门3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环路2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5栋C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135393G。


法定代表人:方雪萍。


申请人张宇以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认为其并未出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调查。


在听证调查中,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辨称其资产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8家子公司均在正常经营,且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其子公司深圳市讯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的德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正在恢复上市。听证调查结束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单方委托深圳市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并净资产报告》,该报告显示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151132601.27元。申请人张宇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净资产报告》提出了质证意见,认为该报告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申请人张宇在质证意见中称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股权的三家公司均存在股权质押及冻结情形,此三家公司中的深圳市讯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资产即是其持有的德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由于德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恢复上市,其实际股份价值远低于《合并净资产报告》中载明的股权价值。申请人张宇主张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虽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有《借款协议》、电子回单等证据证明该笔债权的存在,且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在听证调查中对申请人张宇所主张的债权本金以及债权已到期的事实表示认可。根据申请人张宇提供的证据,在(2021)粤0304执7887号、(2021)粤0304执22284号、(2021)粤0304执34001号、(2021)粤0304执恢3496号等四宗执行案件中,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四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方雪萍,经营范围是电子产品、数码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和销售等等。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投资的德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已经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自2022年5月5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合法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张宇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幼微观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新


审判员  夏静


审判员  张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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