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申129号
申请人:深圳市吉恒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胡炳。
2022年1月27日,申请人深圳市吉恒瑞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深圳市吉恒瑞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胡炳,注册资本30万元,股东为胡炳、汪敏,持股比例分别为99%、1%。2022年1月22日,深圳市吉恒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深圳市吉恒瑞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材料显示,其已于2021年11月停止生产经营,与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涉及员工安置问题。本案审查阶段,申请人深圳市吉恒瑞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审计机构对其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显示,申请人资产总额1055602.79元,负债909581.86元,净资产总额为146020.9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吉恒瑞科技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停止经营。根据其提交的审计报告等材料显示,申请人深圳市吉恒瑞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破产原因。申请人深圳市吉恒瑞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据股东会决议,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吉恒瑞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新
审判员夏静
审判员张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