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荣升高新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2022-08-12)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9-05 | 2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申560号



申请人:唐元坤,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长岭镇天马头村11组38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荣升高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办事处碧岭社区金碧路5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70357N。


法定代表人:张如奎。


申请人唐元坤以被申请人深圳市荣升高新玻璃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深圳市荣升高新玻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市荣升高新玻璃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听证调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市荣升高新玻璃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如奎,注册资本20万元,股东为张如奎、孙义平,持股比例分别为50%和50%,经营范围为玻璃、铝合金门窗的技术开发与购销及上门安装等。申请人唐元坤主张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荣升高新玻璃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立案执行。经执行法院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深圳市荣升高新玻璃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在听证调查中,被申请人深圳市荣升高新玻璃有限公司不认可申请人唐元坤主张的债权,亦不同意清偿申请人的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唐元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荣升高新玻璃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新


审判员谢继宇


审判员  夏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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