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申387号
申请人:杭州翔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8号18幢2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8WAGQ4N。
法定代表人:郭均。
被申请人:深圳市康诺倍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新厦工业城35栋201-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65075X。
法定代表人:王庆。
申请人杭州翔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康诺倍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听证,被申请人深圳市康诺倍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听证中表示对申请人的申请无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市康诺倍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杭州翔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康诺倍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立案执行。经执行法院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深圳市康诺倍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本案审查期间,被申请人名称由“深圳市西倍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康诺倍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杭州翔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康诺倍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谢继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