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申569号
申请人:肖新龙,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城大厦西座501。
被申请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新安三路2号海关大厦A栋南头海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143350。
法定代表人:李健文。
申请人肖新龙以被申请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听证调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于2005年4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健文,注册资本2279.9059万元,经营范围为网络信息咨询、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等。申请人肖新龙主张对被申请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立案执行。经执行法院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肖新龙对被申请人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新
审判员谢继宇
审判员夏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晓红